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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事故及反思] [分享][公告]重庆驴友自助游为免责先签“生死状”(zt自8264)

昨日,“驴友空间”重庆论坛出现一份春节到四川省九顶山的活动召集帖,与往常不同,这次的帖子上,多了一段免责声明。

  声明称: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发生危险情况或受到伤害,同行人员将尽量帮助和救护,但活动组织者、同行人员(包括领队、副领队、及财务官及所有队员)以及召集此次活动的网络平台不对此行的质量、安全负任何法律上和形式上的责任,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据悉,稍后的行前准备会上,所有出行者还将在一份免责责任书上签字。

  这是论坛今年刚出台的规矩,版主“图图”是这一免责书的倡导者和积极推动者。促成这一规矩出台的,是去年发生的“南宁驴友第一案”。

  2006年7月,网友“色狼回心转意”发帖,组织13名“驴友”出游,AA制。途中,山洪暴发,一名网友身亡。事后,死者家属将12名同行者推上法庭,以组团出游违法及同行者未尽防范、救助等义务为由,索赔35万余元。当年11月,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12名同行者赔偿死者家属损失21万余元,其中由“色狼回心转意”赔偿16万余元。

  “生死状”应运而生。“图图”说,他曾经咨询过律师,明白这种方法并不能一劳永逸解决相关争议,“只是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提供一种可供操作的模式。”除了按自愿原则签署的协议,他们还要求驴行者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

  “在AA制背景下,临时团队中的个体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相等的”,重庆佰锐得律师事务所黄汉强律师认为,即使没有这样一个免责协议,在对于意外事故、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或损失,团队中的成员也不该对此承担责任。

  重庆功伟律师事务所沈仁刚律师认为,在AA制、不赢利的背景下,领队或发帖人不应对他人安全承担法律责任,每个参加者都应自负其责。尽管队员之间有相互帮助义务,但这种义务是道德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

转载或引用务请标明“中国户外资料网”,本文网址:http://www.8264.com/20143.html
要做到徒步爱好者里网球最好,         网球爱好者里游泳最好,         游泳爱好者里排球最好,         排球爱好者里羽毛球最好,         羽毛球爱好者里足球最好,         足球爱好者里乒乓球最好,什么?你都厉害?!我倒,来咱俩弹玻璃球。嘻嘻

其实把话说白了,出事故是绝对的,不出事故只是相对的,特别在难度越大、未知数越大的户外环境中越是如此,除非你不出门。

在诸多危险因素中,人是第一因素,客观方面是遇到坏人,主观方面是自己的疏忽大意。把有关人的主客观因素搞清楚了,其它事情比较好办。首先对内就是谨慎选择同伴(行),我希望和有经验负责任的人同行,不愿意和嘴(或者胆子)比天大的人同行。注意一下这几年死亡和我们周围出事的案例,大多是“无知”和“任性”这两种类型的。

法律问题没必要过分详细地讨论(当然这与我是法律方面的外行有直接关系),说实话,就是绞尽脑汁也讨论不清楚。因为每一次无论环境还是人的因素都是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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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赞同野外大哥的观点。

谨慎的选择是更好的办法。

这份免责声明书可以促进大家做谨慎的选择。

最大的危险来自于,生手带生手,胆子还分外大。

即使参加户外活动时间比较长,也要调整心态。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也会面临自己不熟悉,不清楚的户外活动类型,也是生手。还要有新人的心态。谨慎的选择领队,同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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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野外在2007-1-18 15:51:28的发言:

其实把话说白了,出事故是绝对的,不出事故只是相对的,特别在难度越大、未知数越大的户外环境中越是如此,除非你不出门。

在诸多危险因素中,人是第一因素,客观方面是遇到坏人,主观方面是自己的疏忽大意。把有关人的主客观因素搞清楚了,其它事情比较好办。首先对内就是谨慎选择同伴(行),我希望和有经验负责任的人同行,不愿意和嘴(或者胆子)比天大的人同行。注意一下这几年死亡和我们周围出事的案例,大多是“无知”和“任性”这两种类型的。

法律问题没必要过分详细地讨论(当然这与我是法律方面的外行有直接关系),说实话,就是绞尽脑汁也讨论不清楚。因为每一次无论环境还是人的因素都是变数。

赞同!

以后组织活动一定要力所能及!

QQ:314266513  微信号:wang_chang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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