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全国驴友的"南宁驴案"上诉了,详情如下
[URL ] http://bbs.auly.com/dtl.asp?pid=21723&cid=20 [/URL]
真悬啊,再过一天,此案便将正式进入执行阶段----即原告胜诉,活动召集人及参与人败诉.昨天6/12参与人极地孤客终于上诉.
最终结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7 22:52:18编辑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7 22:42:57编辑过]
全文太长,坚持看完了~
支持上诉,声援极地孤客~
[转帖]做个成年人——我看“南宁7.9事件及判决”
十一郎就南宁7.9事件及判决,接受“搜狐户外”采访
1、每个成年人,都要具备承担个人行为后果的思想准备和能力。 我一直认为,户外既然是成年人玩的东西,大人就不要做小孩。在社会学上有一个叫做“类人孩”的概念,指生理上成年、思维意识仍处于孩童水平的人。一个成年人如果是“类人孩”,那是很要命的。而非常遗憾的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这种“类人孩”不是太少、而是太多。这实际上是全民性的问题。 这么一个全民性的问题,放在户外运动上该怎么改善呢?我觉得,有一个方向可以参考,那就是一些有能力、有经验、又热心的人,更多地参与到沟通和教育方面——特别是利用网络这种非常好的形式。使得大家在户外运动的常识方面,一开始就形成一个好的框架。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比较有操作性的做法。 不可能为此专门立法,首先因为这是很小众的行为,其次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涵盖了各种责任问题。 解决“类人孩”的问题,需要参与者自我意识的觉醒和自我努力。玩户外的,首先要搞清楚的一定是、而且必须是:我具备成年人的思维能力吗?
2、户外活动是有生命成分的运动。 每个准备加入户外活动的人或已经从事户外活动的人,都应主动地去学习和了解其危险性所在。然后,自我判断,是否能够承担这种风险。 这个话题,与上一个话题紧密相连。 我建议,所有爱好户外的人——特别是那些新手,要谦虚一点,把眼界打开一点,多看看以前出过什么问题没有、看看不同的环境下有什么不同的困难危险。在决定参与活动之前,你首先应该给发召集帖子的领队打个问号。你应该了解:他有没有这样的经验?带没带过这样的队伍?他有没有被认知的指标化的东西?一个民间的组织在这方面会起到一个非常好的作用,当然这样的组织的成立也是有过程和困难的。 如果说某项运动是有风险的,那必然会有人付出生命代价。所以每个人都应该谨慎的考虑,自己会不会成为这个代价的一部分。如果你认为付出生命代价没问题,那么确实只好由得你去“自杀”,但不要拖累别人。如果你觉得付不起这个代价,那你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最可怕的,是那些根本不去思考这个问题的“类人孩”。
3、迅猛发展的中国户外运动,必然要付出人的生命和自然环境作为代价。 中国的户外运动,正在以户外运动史上最迅猛的速度呼啸发展。别的国家需要100年完成的事情,我们可能用了不到10年的时间,自然会更集中地付出许多代价。其中两个代价是最大的——人的生命、自然的破坏。 近几年频发的户外遇难事件,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这里面涉及到一个传统的问题。有些国家,户外运动已经发展了上百年,形成了有效的文化传统。而中国,却仅仅是刚刚起步。所以,我认为中国户外运动参与各方,应更多的关注怎样形成一个良好的传统,而不能是盲目地推动它的快速发展。 迅速发展的事物,最容易在倒洗澡水时,将孩子也一并泼了出去。 这是一个结构性和历史性的悲哀和限制。作为具体的参与者,如果你只关注户外带来的潇洒、痛快,而无视其风险,那么当你成为代价的一部分的时候,吃什么后悔药都来不及了。
4、人要知道自己是吃几碗饭的。 AA制是一种不错的组织模式,但AA制不是万金油。对于那些自身能力和水平不足以应付所参与活动的人而言,既不适于参与AA制活动,也不适于发起、组织AA制活动。 现在很多人对责任这个问题不重视。无论是领队还是参与者,完全不了解自己对户外的知识了解多少?经验、技能掌握得够不够?自己有几斤几两? 做领队要有责任,不能因为做领队可以让自己觉得牛逼、可以让人景仰就去做了。你有没有这个能力?你能不能负责?其实,近年因洪水导致的灾难事故不少了。我们应该经常回顾一下都发生了哪些事故,看从中能学到什么。比如02年夏天、今年夏天都发生过非常相似的灾难。 历史学家说“历史总是在不断重复,而且是低档次的重复”。很遗憾,中国户外运动一直在不断的证明这一点。关于洪水的问题,之前很多大的户外论坛都有关于如何观察、避免山洪的帖子,这回我们又看到了一次重复发生的意外。 做领队的,不仅要有知识,还要有一个审慎的头脑。不能看别人玩的好,就想当然地以为自己也能玩的好——不存在这个逻辑。所以做领队的,一定要慎之又慎。不仅自己要具备相应的素质,还要了解参与者的水平和程度。 不论是普通参与者,还是活动召集人,都得好好掂量一下自己:我到底能吃几碗干饭?
5、出了意外,懂得采用法律手段,是社会的进步。但此案的判决,在法理和法律上都有缺陷。 我认为,如果涉及到法律诉讼,我们应该尊重提出法律诉讼人的需求,因为每个公民都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法律诉讼需求。尊重法律和文明社会的规则,对我国的国情而言,是一种难得的进步。 这个事件遇难者家属采用法律的手段无可厚非,至于个案的法律判决是否能符合对“公正”的要求,则是另一回事。 就此案的判决而言,至少存在着以下两个疑问: 此次活动应属于自发性、非盈利性活动,不存在契约关系(不论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领队不应承担类似山洪爆发等带来的救援责任及相关责任,其他参与者也无此责任。我们可以在道德上谴责或指责他,但判决书上的认定,似乎并无依据。 即使认定队伍内须有人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既判领队、又判队友。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问题:如果领队须承担对队员的救援责任,则其他任何队友都无需承担这个责任;反过来,如果每个队友都须承担彼此的救援责任,则领队无须承担此责任。而判决书,恰恰在这一点上,两头打板子,逻辑上无法自洽。
6、某些呼吁管制和干涉的声音,智力水平尚在“类人孩”之下。 首先,真正懂得户外的人,绝不在官僚架构里;其次,官僚管制任何一个行业、垄断任何一种资源的情形,不妨想想油价、医药费、学费、手机话费。 我不赞成目前网上的一种舆论,那就是:我们应该请一个权威的旅游咨询机构。 比如,认为我们要找旅游部门咨询提供帮助。这其实是不成熟的想法。因为现有的旅游部门和旅行社,只擅长“傻瓜旅游”的方式。靠这样的机构,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专业意见呢? 而且“傻瓜旅游”的方式,带出的旅游文化就是盲目的跟从,参与的人变得行动上越来越依赖、思维上越来越幼稚。在人群和文化上,与户外活动截然相反。 同时,现有的旅游部门和旅行社,在数量上、水平上也不足以满足户外运动人群庞大的需求。 所以,应该从最基本的参与者自身上着手。通过更多的沟通、交流,尤其是新、老交流,才能逐渐降低危险出现的概率。 因为在现代社会里,成年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那么基于这个出发点,就不应该把自发的户外运动的主动权,交给一个行业的某个组织。你不能保证这个组织与户外人群是没有利益冲突的,你也不能保证它是可以代表大众利益的,你更不能保证他不会以监管的名义、行掠夺之实。 关于户外活动规范的问题,我认为,规范不能来源于一个官僚机构的强制性压制。因为在这样往往会变成一种对历史的“反动”。最终,户外的事情,还是要依靠在自发爱好者之间达成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行为和做法。最终,逐渐自下而上地、切实地形成一套规范。
7、发生了不幸之后,除了遇难者,灾难的经历者往往也是某种程度的受害人。 我参与过低海拔、高海拔山难的救援、搜索工作,也亲身经历过身边队友失去的痛苦。我觉得,那些经历了灾难、幸存下来的人,也是某种程度的受害者。对他们的事后心理辅导非常重要。但现实中,却少有人去重视、解决这个问题。而目前中国的社会发展,还不足以通过专业细化的社会分工,提供这种服务。所以,更多地要依靠户外人之间的相互帮助。 此点,特别提请老山、老驴们留意。
8、每个玩户外的人,都应该让亲人知道你在从事怎样的爱好。 一个人如果只知道自己的兴趣,却无视亲人的感受,那么这种人只适合在电脑上打虚拟游戏,不适合进入美丽而残酷的山野。 我知道一个真实的事情,很唏嘘。以前有一个我认识的朋友,在一次登山中遇难了。遇难之后他家人根本不知道他有这个爱好,他家人就把很多责任和怨气都归结到他女朋友身上。而他女朋友跟他在一起6、7年了,跟婚姻状态也没什么分别。因此他女朋友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多重的痛苦,因为他家人根本就不承认这个人。而且他的父母因为这个灾难受到了很大的刺激,精神、身体都崩溃了,根本无法进一步沟通。这个事情最后搞得双方非常痛苦。做朋友的,也只能唏嘘,无法帮忙。你愿意你的亲人受这种折磨么? 所有玩户外的人,一定要让你的家人、亲人知道你在干什么。别觉得让他们知道了、自己就玩不痛快,就什么也不说自己悄悄玩。万一有一天出了问题,你的家人根本不知道你在干什么,他们将加倍地痛苦。设想你身为父母,你甚至都不知道因为什么自己孩子的一条命就没有了、从此天人两隔,你会是什么感受?所以一定要让家人知道,这是对一个成年人最基本的要求。 我们有时候遇到的可能不止是死亡的威胁,还有伤残的威胁。那是不是也要考虑这些东西,也要把这些事情安排好,不要让自己的亲人因为自己的一个爱好承担很大的麻烦和更多的痛苦。人活着,还是要讲点责任感的。
9、在现代社会,从事户外活动的人,要学会利用社会分工来分担和降低风险。 其中一个特别重要的环节就是:购买保险。当然,在操作层面上,国内的保险还很不成熟。但,若把意外之后的责任推给社会、朋友或亲人,那是更加不现实、甚至不道德的出发点。 首先,我们要有买保险的意识。作为一个现代成年人你该知道,你的风险是可以通过社会分工来分摊的。购买保险虽然不能避免风险、也难以使亲人的痛苦减少,但可以相对降低灾难带来的后果、对家人有一些补偿。 第二,就是保险怎么买的问题。目前国内的保险业不够发达,在险种设立方面比较粗糙,很多意外险有免责条款,把登山、攀岩、高海拔活动都作为免责。所以,一个成年人在办理保险的时候,就应该看看它是否有免责条款?如果有的话,该怎么办? 这又涉及到一个比较大的社会问题,因为社会发展不是单项发展。不是说户外活动的人发展得快了,一切配套的软硬环境就都OK了。户外活动遇到的很多问题,涉及到一个社会发展不均衡的因素在里面。比如户外活动的人多了,保险公司会觉得这是一笔可以操作的买卖,那么它就要算利润平衡点。算得过来,它才会逐渐地提供这样的服务、这样的保险品种。 那在发展过程中怎么办,就要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以前我们组织活动的时候,在发起活动的帖子上就会要求你购买保险。如果你没有保险、也不购买,那么组织者可以拒绝你参加;如果你购买不到,可以通过跟我们有往来的保险公司购买。因为保险公司知道我们的水平、过往的记录、经常举办的是什么类型的活动等等,所以保险公司愿意跟我们签一个框架协议。他们在现有的品种里找一个比较合适的推荐给我们,或者修改一下设计一个给我们。这是一个当前可以借鉴的方法。 一个人,不能说等出了事之后依赖大家奉献爱心来解决问题。换个角度说,如果我这么想的话,那我就很不道德。公益之心非常值得尊重和赞美,但我不能指着别人的公益之心就放弃自己的责任,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做法和想法。所以还是要找一些现有的、可以实施的办法,来解决意外所带来的后果。
10、这次事件的判决,会使老山友、老驴子都退隐,并引发户外运动的退步么? 我看都不会。 社会发展不可能只停留在某一个环节,有需求、就会有发展、就会调整。 我们做个很简单的推演,假设老驴都被UFO劫走了、新驴没人带着玩了,那么肯定刚开始这段时间出事的几率会相对高一点。 但新驴也不都是傻子,老驴也是从当年的新驴自发成长起来的,不是谁一下子从娘胎里咣当掉出来就是老驴了。那么好,新驴一样会成为老驴。户外运动还会继续发展。 如果新驴不想成长为老驴、想找别人来带,那么就会促使相关商业组织出现。实际上AA制只能满足一部分需求、不能满足全部的需求。AA制特别适合那种参与者水平和活动难度没有什么太大冲突的类型,比如背个小包走走八大处啊什么的。如果一个新人突然说“我要溯溪、我要攀岩”,那么就需要一定的服务。这样的服务收不收费?如果老驴都消失了,就没有不收费的了,那么就会产生很大的市场需求,可能就会有一种新形式、新形态的户外服务机构出现,这未尝不是件好事。 所以,我不认为老驴消失了这个世界就会怎么样了,大方向不会因此改变。 实际上,我坚信老驴是不可能都不出来的。可能会有一小部分真的退出带新人的行列。另有一部分老驴可能会做一些教育工作、沟通工作,比如,不搞活动他可以作论坛、讲座、网上做些专题大家可以看,这些都是有实效的。大部分老山、老驴,因为对这项运动的喜爱、因为同类之间的关注,还是会继续坚持以老带新的事情。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谁是老驴?谁不是老驴?其实,有时候不是“老驴”重要,而是“有责任心的老驴”才重要。也有很多人,是玩了多年不知道自己玩什么呢;或者他也知道,但就是不愿负这个责、操这个心,这也没办法。因为人都是独立意志的独立个体,你不能强迫他们必须承担这个责任。 我真正担心的是:由这次判决形成的一个“不当使用法律工具”的先例;以及更深一步的,某些官僚机构借此在户外行业里,以规范、管制的名义,行寻租之实,从而损害广大户外人群的基本利益。
归根结底,我想说:登山户外运动,是有生命成分在里面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会面临到,或者是生命代价,或者是健康代价。所以,一定要拥有一个成年人的思维方式;一定要在开始进入到这个活动之前就有一个预知、要有一个谱;然后,才涉及到我们怎么通过这个活动的实际操作去提高自己;同时,要学会在法律上保护自己。比如说,你在参加一个活动的时候,你觉得自己能力不够强,你希望组织者专门提供一个强大的帮助给你,这可能就不是AA制活动了,而是一种俱乐部的活动,那你一定要签协议,把责权利界定清晰。如果你参加的是AA制活动,那你一定要知道,AA制是不存在这种所谓责任承担的,如果领队实力不强、活动很危险的话,没有人能帮你降低这个风险,那你就要考虑你是去?还是不去?出去玩,固然很好,但如果只看到好的一面、没看到危险的另一面,那代价将非常惨烈。最后,要善于运用现有的社会分工,分散、降低风险带来的代价。
最后说一句貌似离题的话作为结束语:如果我们承认自己是成年的现代人,那么户外界的事情,更多的要依靠我们自己——“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
文章链接——http://outdoor.travel.sohu.com/20061128/n246657572.shtml
不是什么坏事。。。。当然对当事人来说比较灾难。。。
换个角度。。。如果判决原告完全没有责任。。。对一些非aa的赢利性活动来说就完全没有约束了。。。
我没仔细看过。。好像判决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预收费用之类的问题,是按照被告有盈利来判决的吧?
再说判决完了还得看执行的情况,更远来说,中国不是判例制,一个案例,并不是绝对的影响,个人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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