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一时的南宁79驴友遇难事件宣判,原告胜诉。 以下是判决书部分, 详见http://bbs.auly.com/dtl.asp?pid=18685&cid=20
怎么会这样~~
http://www.8264.com/18649_2.html
中午吃过饭就看到了,还没来得及转
这便有很多回帖的
反正我看过之后,更加坚决了不带队的想法
以下是引用布丁在2006-11-20 17:01:35的发言: 天啊,以前记得哪里说免责声明没有用,看来现在有法律依据了,以后还怎么组织活动啊?
嗬嗬,不敢喽
你仔细看看,不但是公开组织会有风险,就是共开发召集帖子都会有风险,反正只要是落实到纸面上的、有公开证据的都有风险阿
真得很可怕!
法律不完善,导致判决结果有些荒谬.
不过,纯AA制的活动不应该受太多的影响。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0 20:00:58编辑过]
以下是引用夏日在2006-11-20 20:08:07的发言: 判决是参照合同法来的,如果没有合同关系,只是一起玩,结果不会这样吧.
我觉得不会是这样!尤其是在穿越者,纯AA,一点不掺假。
以下是引用秋天的风在2006-11-20 22:14:17的发言: .
我觉得不会是这样!尤其是在穿越者,纯AA,一点不掺假。
支持秋天的风!作为AA制的领队付出得本来就比其他人多,一样是玩儿责任和风险应该共担!这样的赔偿实在是不公平,退一步讲,就算这里有盈利的嫌疑,也不至于这样“狮子大开口”,交通肇事的赔多少钱?何况其他同行者又没参与盈利,为什么也要赔钱?原告代理律师(也是一老驴)声言要惩戒犯了错误态度不诚恳者,难道这真是态度问题?
荒谬的判决。
在国内好些行业的工伤死亡,都赔不了这么多。
不知道攀登雪山和旅行社是怎么处理意外事故的?我们可以参考一下。
好像以前都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
总之,吃东西吃出臭虫了,根本没有办法避免。
以下是引用秋天的风在2006-11-20 22:14:17的发言: .
我觉得不会是这样!尤其是在穿越者,纯AA,一点不掺假。
就算领队有赚钱的嫌疑,可是队友完全没有啊。而且当时的报道,有相当一部分队友全力救助。现在一样要赔钱。这不就是不让玩了嘛。
这判决太搞笑了。是不是以后朋友之间约着逛街,吃饭,出了事都得赔钱啊。
mms://winmedia.cctv.com.cn/dajiakanfa/2006/11/dajiakanfa_300_20061108_2.wmv
中央台的相关报导
法律的事情不是那么简单,关键看怎么去操作。感觉这个结果是诉讼代理人操办的挺到位。不过这些只是一审结果,二审怎么样还很难说。
换了代理人就不一定是这个结果。
领队和其他队员都挺冤的。同情一下,关注并支持上诉。
这好像并非一句AA就可以免责的事情。什么叫AA,多大程度的AA现在尚且没有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定义。即使穿越者目前的操作模式,除非没有预收费用,否则都可能被善辩的律师说成是取费活动。关于这一点,早已经心冷了。
所以,更多的还是把关注点投向责任的分担上吧。登山届常有山难发生,不知道山难过后,有没有遇难家属向登山组织者索赔相关的什么费用。发生山难的责任又是如何划定的。
另外一点,就是关于保险,这应该是分担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看来以后,确认报名队员是否购买了适合的保险,应该成为领队择人的重要条件之一了。
21岁的大姑娘露营给搞死了?!赔钱是给出路。摊在自己头上。宰了这丫的心都有了。还要你那10几万?能换回来姑娘吗?还赔你上法庭?早TM的剁了喂鱼了。
户外运动能否蓬勃发展算事吗?不蓬勃又能怎么样?
逝者年轻,可能没工作,收入是比照一般城市收入。如果收入高的话,赔偿不止这些。
钱可以再赚,人不能复生。有声誉的商业登山组织会首先认识到无论怎样,是自己错了,给别人造成了痛苦,要在经济上赔偿人家,尽可能弥补人家的痛苦和损失。求得谅解。赔偿上百万的都有,很少听说上法庭的,这是做人的基本道理。不需要上法庭就能解决。
AA制的安全漏洞很大。对责任的理解和法律,伦理的理解更大。这很值得反思。
原文 关于国庆云南哈巴雪山山难的几点看法 地址 http://www.8264.cn/18678.html ,转其中的一段
三、中外登山者生死观的截然不同:
此次韩国人山难死亡,并不像想象的那样闹的沸沸扬扬,其实这也是很正常的。2004年我在新疆慕士塔格登山,有许多外国登山队,他们一般由中方的接待者(旅行社或登山协会)单位带到大本营,接待方只负责他们在大本营的后勤工作,其它的登山活动他们自行负责,出了事故接待者是不负责任的。国外人士的理解是:登山、探险、探洞、漂流等都是高风险活动,既然自愿参加了此项活动,有可能遇到风险甚至死亡是正常、作为参与者都有心理准备、遇到天灾死亡无须由组织者承当责任,更不会像国内发生山难死亡那样闹的满城风雨。不过他们在他们国家都买了高额保险,这也许是主要的原因吧。
溜溜
我是南宁的,这件事的将会对整个户外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这样的判决,将导致再也没有人敢承担"领队"这一"职务",也不再有人敢发召集贴。 首先,关于领队的认定;这次事故从根本来说,是没有领队的,所谓的领队,也是一个“新驴”,他只不过是在网上发了一张贴说想去赵江仅此而已,并没有声明自己是领队;如果凭这样来认定领队,那么也太。。。。。。 第二,60元的费用,怎么可能不能举证有没有赢利,来回车费及吃的费用,60元根本不会多,估计是因为事故的发生,所以造成后来没有心情或者机会再将尾数结算; 第三,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如何去确定这个比例?毕竟是山洪直接导致了某人的死亡,而不能认定是其他人谋杀了队员 当然,对于当事人的态度,因为害怕,因为怕说错话,所以也没有出面坦然面对,很多人也是颇为不满的,因为发生了事故,这些同行的队员的态度是让死者的家属不能接受,但这不能成为索要高额赔偿的理由。 我认为这个将会对驴界产生非常负面的影响。前几年,因为在南宁红树林等户外论坛大幅讨论过户外意外死亡之事,之后,很多喜欢户外的朋友及富有经验的朋友全部都“潜水”了,谁都害怕,尤其是在AA制盛行的今天,领队付出不比任何人少,可是风险和责任怎么都跑不了,结果就是熟悉的人在一起玩,同时声明队伍没有领队,只是结伴而行,除非熟悉的人才一起出去(这个出行大家都保证出了事情绝不牵连别人等),大家出门也是手机联系,功略写在论坛上,注明“非召集贴”,除了一些户外店的类似旅游团的露营FB活动以外,几乎都没有什么活动,而新人想玩几乎都是没法入门,于是这些新人自己自发地出游,什么都不懂,结果造成事故更多。据我所知,这次出行的队伍中,大部分都因为大伙以前都在这里扎营,所以也就选择了这里,完全没有一点意识危险。
这个案子若最终原告胜诉的话,那是户外活动的悲哀。
感觉原因很多,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
看来以后组织活动就的在挑选队员上更加限制了~
这对组织者也是个好事情~
把这个事件放在脑子里~
时刻提醒自己~
户外活动那有那么确保安全的~
摊上这么家人也真够要命的了~
那全都是白白花花地银子啊~
……有声誉的商业登山组织会首先认识到无论怎样,是自己错了,给别人造成了痛苦,要在经济上赔偿人家,尽可能弥补人家的痛苦和损失。求得谅解。赔偿上百万的都有,很少听说上法庭的,这是做人的基本道理。不需要上法庭就能解决。
AA制的安全漏洞很大。对责任的理解和法律,伦理的理解更大。这很值得反思。
“赔偿上百万的都有”。有几个“有声誉的商业登山组织”具备这样的财力和实力,组织一次山地露营活动是否也只有“有声誉”的“商业”登山组织才配?!
是“AA制的安全漏洞很大”,还是国内目前的户外整体安全意识不强?亦或国内的商业户外远不能满足它本应做到的服务?
我们看得见的那些商业登山组织(如果能算是的话),要么对于这种活动不屑一顾(5000米以下的也叫登山?!),要么稍微有点难度的线路就根本不敢涉及(户外拓展多好啊,赚钱快又没有危险)!
别出点事情就拿AA制来说事。AA也好、商业也罢,只是活动组织体制的一种。
安全的根本在于:相对于活动路线而言……
队员个人以及相互间的配合是否符合活动强度和难度的要求,
队员和队伍在出现危机时是否有自救和救人的能力,
危机后是否有相应的保险机制来减小风险,
……
AA与商业唯一的区别在于,AA制的活动里付出受尊敬、再享受服务就很心安,队员间的友情更加亲密坚固。而商业活动中,总摆脱不了付费买服务的经济关系。
可惜的是,一帮不懂安全的人在玩户外。一帮不了解AA的人在吵吵着AA。
aa的安全漏洞大 的判断是基于这样的判断:很多aa的组织者(召集者)认为出了事自己没责任。主观上责任心不强,客观上漏洞大。这一点和商业组织相比,漏洞大。
很多aa活动受制于经济条件,安全装备和保障上的投入小。
aa的领队水平差别大,
上述3点考虑我认为aa的安全漏洞大。
老九,你想做好AA,就要看到这一点。别一说aa你就过度敏感。户外整体安全意识不强是大环境。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能做好才叫能耐。你是这个坛子的影子,你的态度有很大的影响力。你自己再好好想想,安全的文章该怎么做?自怨和抱怨没什么用。
……
AA与商业唯一的区别在于,AA制的活动里付出受尊敬、再享受服务就很心安,队员间的友情更加亲密坚固。而商业活动中,总摆脱不了付费买服务的经济关系。
可惜的是,一帮不懂安全的人在玩户外。一帮不了解AA的人在吵吵着AA。
说白了,AA与商业的根本区别是花多少费用的区别。
“总摆脱不了付费买服务的经济关系”,这只是说明了一次活动中队员的交费方式。
与AA中队员“付出受尊敬、再享受服务就很心安”没有任何矛盾,更没有可比性。
一次商业活动中队员所要交的钱,只要是自己之前正道赚来了,自己用自己的钱去享受一次活动,同样,也会受尊敬,更会心安理得的享受服务。
AA也好、商业也罢,多多少少都会存在安全隐患。
对于发生的事情,我们最好方式是引以为诫。
……
AA与商业唯一的区别在于,AA制的活动里付出受尊敬、再享受服务就很心安,队员间的友情更加亲密坚固。而商业活动中,总摆脱不了付费买服务的经济关系。
可惜的是,一帮不懂安全的人在玩户外。一帮不了解AA的人在吵吵着AA。
说白了,AA与商业的根本区别是花多少费用的区别。
“总摆脱不了付费买服务的经济关系”,这只是说明了一次活动中队员的交费方式。
与AA中队员“付出受尊敬、再享受服务就很心安”没有任何矛盾,更没有可比性。
一次商业活动中队员所要交的钱,只要是自己之前正道赚来了,自己用自己的钱去享受一次活动,同样,也会受尊敬,更会心安理得的享受服务。
AA也好、商业也罢,多多少少都会存在安全隐患。
对于发生的事情,我们最好方式是引以为诫。
这话说的干净~
不管是AA、还是商业、有钱的、没钱的、雪山的、草地的等等~
谁都不想发生意外~
户外活动本身就是个高风险的运动~
对参与人员的素质、经验、装备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
活动的不同,要求的规定也就不同~
总之~
大家走出去都是为了享受生活~
再为了AA制的活动和商业性的活动争来争去就没多少意思了~
只要是我们走出家门,不管上哪去~
“安全”两个字都要时时刻刻的牢记。
让我们都快快乐乐享受户外,安安全全地回家。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3 13:27:37编辑过]
看了这个帖子,想想定向赛110元,身上冷汗一身一身滴.定向费用大,不提前收又不行,看样穿越者得定向赛.......
这个案子牵扯很多,安全的问题也不是单一组成的.有个事一直没看明白,那60元到底是什么钱?这涉及到这个活动到底是一个商业活动,还是一个AA制的活动,还是一个现在非常普遍的假AA之名行商业之实的活动.
记得小时候每个学校都有春游啊,秋游啊什么的,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一个学生活动中受伤了,学校被告了,渐渐的全国的学校没了各种游玩,把学生圈在学校里,现在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全国的学生了.但是孩子的天性好玩啊,就有个别孩子们私下相约偷偷出去,结果学校没事了,事故不见少.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胡言乱语,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转贴:
发点网友的评论: 李太白:以后可不敢组织腐败吃饭了,回头人家状告你喝茶烫着了、酒精中毒了、鱼刺扎着了、辣椒呛着了、吃多撑死了,咋办? 打黑枪的:看来以后组织活动,需要每名队员签定“户外生死状”了,户外运动发展倒退了!那个领队要赔偿将近17万元.......黑暗中有一颗罪恶的子弹向你飞来!嘿嘿,小样! 笑溪:另外,很多领队在发贴时都要求队员服从领队,这也埋下了法律隐患,服从是组织行为的重要特征,要别人服从自己不是那么好玩的,必须对别人负责任,有时是要有代价的。 至于提前收款,更是一个问题。交钱是一种契约行为。多退少补是最后进行的,一旦出现问题,肯定是在多退少补之前,是否有多退少补行为就存在认定问题。
一路走来走到今天,让我回味回忆与值得荣耀的不是曾经走过的多少距离哪些高度,不是风餐露宿于春夏秋冬的高温与寒冷,不是跌落在地上的汗水不是走碎的登山鞋不是套在身上被喊为老驴的称谓.
初入驴途时即经历着户外A的方式,从最初开始参加活动,去简单A活动中的花费的理解,到逐渐感受了AA中另外一个A的内容与方式,逐渐了解理解经历感受了户外AA真正的理念和内涵,这些A的内容真谛我值得铭记在心并一直不能忘记.以这种AA的方式内涵去进行户外,从中得到的不是简单的用高度距离时间强度荣耀去衡量,也并不是某些坎坷某种不公正的方式可以打击的.
任何形式的户外活动离不开金钱,不同形式的活动中付出的金钱可以得到的反馈各不相同.自己想得到什么形式内涵的价值去选择什么形式方式的活动是各自的能力和需要,关键是自己想怎样经历户外并在经历的户外中得到的是什么.
这次南宁79事件不管最终法律结果如何社会上驴圈中的任何异议,并不能够影响一个真正AA驴子对AA户外方式以及内涵的丝毫动摇,相反会在AA驴途上更加坚定坚实的继续留下自己的足迹.
------一个驴子对南宁79事件的个人感触. 大头.
AA制A的不仅仅是钱
还有责任义务
对于这个案例
个人认为组织者有责任
但不应该承担这么大的责任
坚决同意和42楼、43楼中的一些观点,比如:
“aa的领队水平差别大。”
“很多aa的组织者(召集者)认为出了事自己没责任。主观上责任心不强,客观上漏洞大。”
也非常感谢两位给玩AA制户外的我们以下的忠告:
“户外整体安全意识不强是大环境。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能做好才叫能耐。”
“AA也好、商业也罢,多多少少都会存在安全隐患。对于发生的事情,我们最好方式是引以为诫。”
之所以近年来户外伤亡事件频发,确实跟户外整体安全意识不强有着很大的关系。这些事故中,就不乏一些AA制的活动。
穿越者论坛作为一个AA制活动的平台,这一年来无时不在为不牺牲活动本身难度的前提下如何让活动更安全作方方面面的努力。包括开辟了安全版,包括请医护方面的专业人士作户外急救方面的讲座,包括对于长线活动设立临时联络员,也包括在定向赛中增加紧急救助等等方面的内容。
尽管,这些努力也常被某些商家所不以为然。
穿越者论坛的管理者们所能够做到的,仅仅是在可能的情况下给在坛子里玩户外的朋友更多的安全方面的提醒,更多的东西还在于大家自己去领悟和认识。这种领悟和认识也是要所有户外参与者来AA的,并非论坛管理者自己的义务。
楼上观点中“说白了,AA与商业的根本区别是花多少费用的区别。”“很多aa活动受制于经济条件,安全装备和保障上的投入小。”这一观点绝不敢苟同。
也不怪他们,现在就有很多人打着AA的旗号,享受着AA制带来的单次活动费用的低投入,而换取本应在商业活动中才有的关于计划方案、安全保障、后勤服务、责任承担等等方面的服务。在AA制活动中,所有这些本都是该共同AA的。
这种长期的白吃白喝不在少数,因为这种人物大量的往AA制群体涌入,导致AA制水平的参差不齐,导致AA制活动中出现了一些低级的安全事故,也导致了一种“穷人玩AA,富人玩商业”的认识。而这些已经偏离帖子的主题,如果感兴趣我们可以另外开帖继续。
回到这个帖子的主题,“南京79事件”是被法官判定商业活动才直接导致原告胜诉的。尽管,这很可能又是一件法律届的“好嘴+有钱”决定胜败的案例。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恐怕还是活动的安全隐患对于我们每一个玩户外的人的警告和启发,不管你是不是也玩AA制的活动。
关于这些警告和启发,在未来的几天里,我也想和论坛的几位同学共同探讨,看能不能有些具体的东西。包括因为安全的问题,论坛的管理还需要哪些改进。
另外,还有几个比较个人的观点:
1、择人是很好的降低风险的方法之一,AA制活动中,择人应该被认为是领队和队员双向选择的权利,应该被充分尊重。那种为了所谓论坛的人气,在一些相对高危险性活动中采用不管是否认识是否了解而照单全收的做法,往往隐藏有安全的隐患,所以是不足取的。
2、控制一次活动中的人员数量也是降低风险的方法之一。将总人数控制在与活动难度相称且领队可以兼顾到的范围以内,避免出现比如组织六七十人上大黑山,一些人已经下山的时候另一些人还没登上主峰之类的事件。活动召集中控制总人数,或者建立有效的队伍管理团队是非常必要的。
3、如果把户外活动根据难度分成若干级别的话,在进行比以往活动级别更高的活动初期,强烈建议跟住有相应活动信誉的商家或者相应活动经历相关经验丰富的老驴,切忌对领队不熟悉,盲从而去。很有可能就是一去不复返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3 23:59:48编辑过]
希望南京79事件的一审判决不要造成以下的推断:
有AA制队伍出现安全问题死人了……
领队被过分追究责任了……
有领队素质和经验的人不敢再带陌生人玩而转向小团体的私下活动(除非希望玩法在技术上升级,否则不会去选择商家,哪怕是信誉好的商家)……
AA制的平台上没有老驴组织活动了……
户外商家的活动范围要么过于大众普及级提不起兴趣,要么属于雪线以上级别不敢奢望,难有合适的选择……
久了没有活动,但想参加活动的需求却一直存在……
某些愣头青振臂一呼:“我来组织!”但却缺乏经验……
安全隐患悄悄来临……
又出事了!……
就好比bear列举的小学生春游的事情。所有学校都不敢组织春游了,这对于孩子们来讲是好事还是坏事?
出来玩已经很多年,一年一年的经历了许多拨驴友,很多老朋友们依旧在玩(户外有点像毒品,一旦上瘾,很难戒的),只不过更多人不愿意再为陌生人付出,于是一拨一拨的走向了小团体……
坚持做这样一个坛子,就是希望老驴们的很多宝贵的经验和资料,甚至是一些对户外的认识和感悟,能够通过这样一个载体一代一代的传承下来,不要随着他们个人的远离公众视线而渐行渐远。
可是,如果穿越者关闭了………………
通过这件事,给那些不重视户外危险的人提个醒。也给组织者提个醒,组织活动一定要根据活动的危险程度择人和控制人数。
这件事对组织活动能有一定的影响,但我相信,热爱户外,有热心、爱心,有奉献精神的人还会继续组织活动的,并比以前更加稳重、成熟。
以上各位的讨论给了我一些启发:
1. 南宁户外第一案的出现是一件好事,它提醒热爱户外活动的人们在组织和参加活动
的时候应该头脑更清醒一些,想的更周到一些。
2. 不应该站在商业或AA的立场上来看待这个事件,只能从安全和法律的角度来理解和
思考此案。
3. 凡事都一样,重要的不在于出现了什么样的事情,而在于今后应该如何正确应对此
类事情(大家的讨论恐怕就是为此),这才是衡量我们聪明才智的标准。无论是大街小巷还是企业的门庭内外,随处可见"安全第一",安全是个永恒的话题,,,,
至于责任的条款,中国的情形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好多案例都上不了讲堂!可玩还是要玩的,多注意就是了,前段时间我们单位的司机把一对正在睡梦中的老太太给撞死了,喝大了开屋里起了,儿女痛哭中一直说着一句话:我们睡觉着谁若谁了,,,,,,
在不同网站上看过这个案子的报道,不知道案件最新进展如何,有关当事人是否上诉了?无论最后结果如何,这个案子肯定会对户外运动以及所有“自愿承担风险”的类似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在中国现有国情下,大众参与这种带有一定风险性质的自助旅行普遍缺乏保险意识,所以很难做到象国外那种真正意义上的“风险自负”,如果以后出了事情,都按本案判决书上所认定的事实以及所援用的法律来处理,未免在法律意义上来说有失公平。但在无法援用恰当的法律以及认定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只能以主审法官的“内心确信”原则行事,法律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就是一门权衡的艺术,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看得出来,本案法官显然认为生命权高于一切,这当然也无可厚非,但关键是判决书中的所有论述有很多矛盾之处,难以自圆其说,楼上有同学的回贴已经指出了。
本案的关键是在于,作为领队和参与活动的其他成员是否对于死者负有责任?而负有责任的前提是,是否具备侵权行为的主客观要件(个人以为,判决书引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是不恰当的)。判决书也认定,具备侵权行为须具备几个条件,其中最关键的是他们的行为:一、是否有过失;二、是否在违法?先说领队,判决书认为选择多雨季节出行,选择河边扎营等行为足以认定其有过失,这里的过失应当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可做为领队,在没有任何法定资质证明的前提下,如何认为他应当预见呢,尤其是山洪暴发,是属于不可抗力,发生概率极小,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此地多发山洪而且为大众所知,做为一个正常人应当预见,那领队才负有这方面的责任。至于其他人,就更不是“应当预见”了。是否违法的问题,判决书认定其从事了不具备法定资质的赢利行为,而且是推定的,就更近乎荒诞了,根据法不禁止则自由的原则,组织本次活动并不违法,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有赢利行为,怎可“推定”其为赢利呢?
总之,个人感觉,此次判决罗列一大堆理由,不如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考虑到死者生命权丧失,以及家属生活困难等因素,由参与此次活动的人公平分担,调解达成损失分担为好,这样无论对各方当事人,都更容易接受。
赞同水手的观点。
对于这个事件,我觉得可以从3方面考虑:
1、单纯的法律判决;这方面说不得
2、户外的安全;无论是领队,还是队员都要有必要的安全意识,毕竟生命是自己的,任何时候自己都要为自己负责
3、关于领队的问题,关于活动组织的问题,关于参加活动的问题;这个更是老生常谈。择线路、择领队、择伙伴,这是我的原则:)
关于南宁7.9案件的看法-点析驳长弓挽月对AA制的理解(转贴自8264)
昨夜很晚了,一直看关于南宁7.9案资料。忽然看到长弓挽月的帖子,长的一塌糊涂,感觉长弓君是从事律师或者相关行业的,很善于将人的思维纳入他的管道,然后顺着那些让你似懂非懂的专业术语,把你绕的云山雾海,你又说不出他哪不对,既然说不出否,那就只有是?
当时我也糊涂了,只是感觉哪不对,又一时无法形成自己的思维,干脆睡觉。
长弓君的帖子,让我印象最深的是他对AA制的定义。他认为,AA制A掉的是钱,责任是不A的,要按照AA群体内各自分工的大小来A责任。
我想,这是长弓君的理论?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对法没有研究,也说不出那么多的理论术语。但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在社会混了20来年的将近40岁的普通公民,来谈谈自己的看法。至少到今天为止,我还没有听说我国法律对AA制如何定义的,我所理解的AA,都是现实社会公众约定俗成的看法。
AA制的本质,是独立个体组合成一个群体,其本质依然是个体的。如果把a看成个体,把A看成群体,那么就是a1,a2???组合而成A。
而AA制如何形成的呢?我想这是社会关系进化的自然结果。设想去吃饭,如果单个买单,那么只能吃一个菜,而10人带着各自不同的菜凑在一起吃,那么品种丰富的多,营养均衡的多,气氛快乐的多,那么AA制对每个加入个体来讲,就意味着同样的付出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同样延伸到户外运动,更有了不凡的意义。单个出行,无论包车,吃饭,对抗自然灾害,克服障碍,防贼防盗等各个方面,单个的力量是薄弱的,而单个组合成群体之后,不仅出行成本下降,出行品质提高,出行安全性更得到大大加强,这就是AA制在户外界盛行的原因。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潜规则,那就是不仅属于自己该花的钱自己付,属于自己该负的责任也自己担。这本身很合理,本来是单个出行的,自己花自己的钱,自己负责自己的安全,天经地义。而为了更高的收益,若干朋友自愿组合,于是a1a2a3`````组合成大A,同时也产生了分工,善于烹饪的管吃,善于管钱的理财,善于组织的进行协调,为了群体的管理方便,以便获得更高的收益,于是产生了领队。但其本质依然是不变的,自个花自个的钱财,自个负责自个的安全,只是把这些融入到一个大团队中,难道不是这样么?而团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依然彼此是独立的,只是增加了彼此道义,道德上的关怀,协作,友爱,帮助???
至于领队的产生,本质上是分工,一般由某方面能力较强的那位担任,领队的产生,是由群体信任度以及本人的奉献精神共同产生的结果。而在这个团体中,领队依然A着属于自己的那份钱,却承受着更多的压力,工作,当然,他的付出也不是完全没有回报,他赢得了大家的尊敬。至于户外网站出行形式最多的领队召集制,依然不能脱开领队是大家共同选举共同认可这个结果,因为在召集面前,你报名意味着你认同,只是秩序有些不同。
那么,可以结论,在AA群体形成之前,其金钱,责任各方面都已经是清晰的,独立的,带着这些独立性,整合成一个群体。所谓的户外潜规则,本质就是个体出行性质不变,形式变成抱团出行。
以上是谈的我以及周边群体对AA的理解,下面来看一下长弓君对AA制的理解。
长弓君首先把AA团体看成一个整体,而其个体是由这个整体分割的结果,也就是说A分割成a1,a2???,而不是我前面所说的由a???组合成A。那么根据长弓君的理论,既然A分割成a???的时候,金钱等分,为何责任不等分呢?这是我不明白的地方。一旦有事故,责任要根据分工职责来分,一般来说能力是领队最强,那么就是能力最高的担当责任最多,既然这样,金钱分割怎么不通过钱多的承担多些,钱少的承担少些这样来划分呢?整个一个莫明其妙!自相矛盾!
最根本的,长弓君根本的错误在于,他认为AA群体的金钱,责任是一个整体,于是成员任何一人出问题,就意味着整体出问题,这个后果要这个整体来承担,于是产生了出事故人人有责这样的结论。
这是一个完全概念性的区别。
公众的理解:AA制是各自带着本身的消费,风险进行组合抱团,因此不管团体形成前还是形成后,团队有多大,任何阶段是清晰的,消费自理,责任自负,风险自担。——这个,才是符合常理的AA制,所以就有了免责。
长弓君的理解:AA制团体首先是一个整体,一开始,消费,责任,风险是整体的不清晰的,需要分割。——这个让我难以理解,这叫分A制,不是AA制。
我孤陋寡闻,不知道法律法规现在有没明确对AA制做出定义,若有,我将虚心学习。
但想,若现在没有,将来出现的话,任何法规的形成都是多数民意的深化。
我不知道影响7.9一审判决的因素是什么,但我直觉是受了什么影响,包括舆论,概念等等,因为在一个法制不甚健全的社会,影响判决的因素很多。
假若按照长弓君的理论来发展户外,一个出行团体内任何人都要为其他人的安危负法律责任,而且能力越强责任越多,金钱消费却是不论贫富均摊,试问,还有谁愿意参加这样的团体?别说高风险的户外运动,就是朋友聚餐AA喝酒我都不敢参加,指不定哪位在酒桌上出现疾病突发意外状况,岂不陪坐的都要倒霉?约朋友逛个街都要时刻担心逛游摔跤?还有哪位经验丰富的老驴愿意出头来指导大家,帮助大家,勇于付出担任领队?就算没有领队,三五好友结伴出行我都不敢了,哪位出问题大家连坐。你愿意?我愿意?他愿意?如此这般,今后将不再有户外群体,只有独驴,这是健康阳光的户外产业的大倒退,是社会的大倒退,是人际关系的大倒退,是建设一个和谐社会的大倒退!
假若按照长弓君的理论,任何人参加户外都可无忧,反正消费大家均摊,自己出事有别人兜着,比保险还保险。参加人员会降低严格衡量自己能力是否可以出行的标准,反正出事赖着大家,怕啥?天,结局是严重增加户外隐患。再则,老驴会想,俺自个不会走?非得带着新驴劳心劳力不说,还得为你的安危负法律责任?我吃饱了撑着,你是我大爷?欠你的还是咋的了?得了,自个走算了,最多也就是约上几个信得过的同等老驴一起走。而那些新人,或者半新人怎么办呢?该走的他还是会走,于是没了老驴引导指挥,可想而知在户外会发生什么事。
7.9案件一审判决带来的影响是什么?我不想多说了,明眼人自然明白。
支持上诉。二审不行那就上访!钱不够?放心,全国的驴友帮你们兜着。
还有那12个二愣子听着,你们几个不是赢得了全国驴友的同情,你们受到的道义谴责不会因此消失。全国驴友支持上诉,说小的是自私,为了今后还要钟爱的驴行,说大的那叫维持法制判决,期待一个法制社会。而不是同情你们,帮你们卸掉责任。好好学习做人吧!
本人申明,二审判决若不更改,哪怕被告还有1分法律责任,日后我将不会带任何人出行,哪怕老驴结伴出行没有领队我也会慎之又慎,户外是我自己的选择,我明白风险,所有后果我自己承担,不需要拖累别人。同时,我也不会承担本不属于我的,他人的责任。
期待二审彻底翻案,被告完全无责。
对于遇难者的赔偿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技术手段解决。
在此,沉痛哀悼7.9遇难者。再次提醒广大驴友,户外存在风险,请谨慎对待
<<是不是以后朋友之间约着逛街,吃饭,出了事都得赔钱啊。>>
前几天看中央2台报道,甲到乙家喝酒,甲喝完酒回家走路摔死了,法院判乙承担20%责任.照此逻辑以后朋友之间约着逛街,吃饭,出了事都得赔钱。
在上诉状中,11名上诉人在阐述事件起因等情况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并有重大事实遗漏;原判认定梁某某是这次户外探险活动组织者没有充足证据;原判将“AA制”自助出游活动推定为具有营利性质的违法活动,既缺乏稳固确切的证据为推定根据,也缺乏推定的法律依据;原判依据侵权行为法,判定上诉人承担侵害死者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因不具备法定要件和违背事实不能成立;原判以主观过错大小、事发当时的客观条件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本案的民事责任,是不恰当的;原判将队友间自救与救人判定为可以用来衡量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义务,不单是错误的,也是极其有害的。
他们说,户外探险活动具有高危性、自愿性、自担性的特点,故自甘冒险适用于自助性质的户外高风险探险活动及参加者。在侵权行为法理中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依然冒险行事,风险却恰好发生。自甘冒险与过失相抵极为相似,在两者中,受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均具有过失。而且,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当受害人自甘冒险时,通常通过过失相抵制度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进行相应的减轻甚至免除。本案中,山洪导致骆某等人死伤事件,就是一起自甘冒险行为所致的伤亡事件。
转载或引用务请标明“中国户外资料网”,本文网址:http://www.8264.cn/19226.html<<是不是以后朋友之间约着逛街,吃饭,出了事都得赔钱啊。>>
前几天看中央2台报道,甲到乙家喝酒,甲喝完酒回家走路摔死了,法院判乙承担20%责任.照此逻辑以后朋友之间约着逛街,吃饭,出了事都得赔钱。
引用B:猛玛向:本人并不赞同摇滚虎的观点,但绝对不是因为我是职业户外人,要知道上述案例悲剧发生最根本原因是组织者和参加者根本就没有户外经验,在临时组队的活动中事先也没做好计划和安排,甚至连保险也没有购买!领队更是犯了个严重错误,选择在危险位置露营,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事实!究其根本原因是如今大多数驴友习惯了这种组队方式(因为AA制的确花费很少),当然对老驴来说可能并不是什么问题,出发必定做好充分准备,也有一定经验和应变能力,但对那些从未户外过的新驴来说这样做无疑是拿生命去冒险,尤其是一群都没有经验的人结伴出行更象是集体自杀!本案中那些生存下来的人到算是意外!至于“这样的判决并不能正确地引导户外活动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反而,其直接结果是诱导中国户外进一步走向赤裸裸的商业化和暴利时代~~~”本人更是不敢苟同,商业化为户外活动带来的绝不是副面影响,反而会促进户外运动健康有序的发展!让更多的人改变对户外活动很危险的偏见!有机会接触健康的户外生活,相信专业的户外活动组织带给大家的是更多安全保障!而这些专业户外操作公司用其提供的服务去获得利润也无可指责,要知道所有这些服务都是事先经过充分准备,行内话讲:我们职业户外人是探险不冒险!也绝不会从事没有准备的户外活动!
本文正文:
本人并不赞同猛犸向的观点,但绝不是因为我不是“职业户外人”,要知道上述案例及其“显失公平”的一审判决是有多种因素和多重背景的,既不能简单粗暴地将责任一概推卸给活动的召集者和策划组织者;也不能因为此次安全事故就简单地认为凡是纯粹AA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就是“根本”没有户外经验;更不能因为有这件事的发生就彻底否定和抵制AA制这种形式,而顺手将所有的户外活动揽到商业化操作和变相旅游的胯下。事实上,也并不是商业化了的户外活动就一定有安全经验和安全责任心,安全和利润的天平未必然就会一直保持平衡状态;也许更多了些逃避安全责任的手段或技巧而已。也不是给所有户外的头上加个“婆家”就能够避免悲剧发生,相反,那样的的户外也仅仅多了推委和扯皮而已。另外,唯一能让“监管机构”和“商业化户外”睡得好觉的方法就是不断提高安全成本,所形成的“过度安全成本”最终将转嫁给商业化户外的消费者。至此,中国户外完全变质,而最终结果实质上仍然是“有人为安全买单,没人为安全负责”。请不要否认我的预测,这本来就是中国的特色。
至于一审的判决,首先稍微熟悉户外运动的人都能理解到此判罚的“显失公平”;户外运动(或活动)在中国发展这么多年,其本身存在的风险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合理性和可控性,也是户外活动的潜在魅力的构成要素之一。没有任何一个户外爱好者敢说户外风险系数为零。户外运动或驴友活动开展这么多年,出现事故也不是第一次,常常听说登山的山友、徒步穿越的驴友或者溯溪爱好者、甚至“深蓝大道”的暴走族受到来自自然或者人为的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出现极端情况(被害或者遇难)——注意:这里面相当大部分还是商业化的户外行为——然而并没有受到来自于公权机构对当事人的“依法惩治”,偏偏对这个AA制的小团队下如此重手。
世人皆知,我国的现行法律并不完善,正在酝酿且颇受争议的《旅游法》也无章节或条例干涉自助性质的户外活动。这恰恰给了法院左右皆可租寻的空间,就看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和影响手段了;此案中丝毫不提AA制本身包含的责任分担和风险自负的意义,却一味对发起人的资质和动机进行“有罪推定”。公诉方认为梁某“无营利活动的资质是违法行为”。我认为这完全是扯蛋!那么商业行为有了营业执照就算不违法了么,就不用赔了么??约上好友(驴友或亲友)一起出门远游又算什么喃?
其次,公诉方反复强调梁某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并将其置于“加害方”地位,这明显是一个严重的误判,谁都知道哪个有毛病才希望队友出事,如果真的是“主观故意”,那就是“故意谋杀罪”,简直可以枪毙了——再次,公诉方基于“梁某未能举证有费用盈余和事后无退钱以及出具财务报告”而推定梁某属于营利行为,这确实是梁某对法律的无知造成的大错(不管是否有此事故都不应该糊涂地用掉这60元钱),但法院仅依此一点就判罚16万元是依据不充分和量刑过重。法院“有意地”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即组织者的动机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不存在营利动机,既没有营利的目的,也没有产生营利的效果。显然,又是一个严重典型的“有罪推定”——先说你有罪,再给你找证据往头上笼!而“有罪推定”在我国的法学界早在2001年前就被拚弃了。
说白了,此案最大的悲剧和引爆点并不在于安全事故本身,而在此案的判罚严重地“显失公正”,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对公正的践踏,这样的判罚确实也给自助游的组织者和爱好者泼了瓢冷水,同时也让意欲对户外活动实施商业化侵染的人几乎看到一线暴富的生机,竟不禁暗自窃喜,正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其实,需要提醒各位驴友的是:营业执照并不等于户外资质。正在规划中的户外领队资质培训及未来的《户外领队资质证书》的发放,也似乎没有局限于商业化户外,而且商业化操作也并不等于安全出行。
在这里,作为纯AA制自组织式团队的驴友,我们“九九驴友”的良好传统也许可以提供给大家借鉴一下:
1.出行前,认真策划,反复研究路线,行程推演以小时计,关注每个可能的细节; 2.每次的行程要经多次讨论,凝聚大多数驴友的经验和智慧,让大家都有参与的快乐; 3.行前进行各阶段的风险评估和提出安全预案,并有相应的安全装备或药品准备; 4.户外活动的乐趣本身包含对户外规律的探索和求证;不管是组织者还是参加者,都应该加强户外知识的学习和认知; 5.纯AA制户外活动的参加者和发起者不仅仅是金钱上的均摊,更重要的是责任、义务和风险的共担; 6.组织者和服务组向你提供的无偿服务,但并不是你的保姆,也不意味着你没有话语权,在安全上每个人都有否决权; 7.户外活动理性化,身体力行地尝试自己喜欢的活动,组织者和召集者没有任何权力勉强或说服他人参加活动; 8.纯AA制自助式团队的出行必须出示保险证明,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申明“结伴自助游”的性质以及“风险自负”的原则; 9.纯AA制自助式团队必须要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组织者和发起者回避介入财务,会计和出纳必须严格分开,并随时记帐; 10.纯AA制自助式团队的出行人数再少都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员”,但并不意味着负安全全责; 11.不管是领队还是分队长,都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心,要有一定的宽容能力,随时注意队伍的情况和队员的健康状态; 12.自我意识太强,不能融入队伍,私自活动或把驴友当旅游团等吃要喝的,带有情绪化的参加者应予坚决剔除; 12.老驴数量不得低于2/3,出行队伍的陌生驴友不能大于20%;男女比例不得低于6:4;队友之间相互关怀,互相帮助,经常交流; 14.装备适度,重实用,重安全,不拼档次;严禁队友进行装备攀比;长途徒步必须接受统一安排负重和混帐;长期进行各种形式的体能训练; 15.其他一切可以让“九九驴友”出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加入“九九驴友”。
显然,户外活动的安全性与是否商业化无关,重要的是采取实际的措施来保障安全,用科学的策划来降低户外风险,AA制的自助式户外更能够促进户外运动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AA制的自助式户外同样也能够带来健康、安全、信心和快乐!AA制的自助式户外绝不会从事没有准备的户外活动!
户外属于每一个热爱大自然、热爱生活的人,属于每一个懂得珍惜生命、享受自由的人,而不只属于所谓行内人士的专业运动!
户外运动的寒冬也许到了,但并不意味着就是商业化和暴利的春天来了~~~
九九驴友:摇滚虎
2006年12月2日
转载或引用务请标明“中国户外资料网”,本文网址:http://www.8264.cn/19221.html好多天没有上论坛了,也没有参加活动了,原来有事发生.
看完这些信息,心情沉重啊。偶也发表一下看法,与各位交流一下
1。你说以后可怎么玩呀?(这个问题挺现实的) 2。法律怎么能这么恶搞呢?该严密的不严密, 3。我没当过领队,但假如我要是那11个人中的一名队友的话,良心上可能会有谴责,但承担的责任不应该那么大。
我看南宁事件。12月31日在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中,请了户外、法律、媒体以及死亡者家属代言人等几方面的人共同讨论了南宁事件,我只想简单地说看过这档节目后对此次事件的看法。
1.按照死者代理人(韦)的说法,这次活动根本就不是AA活动,主要依据就是60元。那么换个角度来理解,如果是真正AA制活动的话,就不会走上法律诉讼。
2.造成这起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包括所有参加人的经验不足,当然领队应负主要责任。在雨季选择河床露营是一个最愚蠢的主意。
3.法院一审判决所有参加人都数额不等地赔偿死者家属是糊涂法官判的糊涂案,在那种情况下,每个人首先只能也必须选择自救,即使勉强地向一些参加者提出什么指责的话,最多也只能限于道德方面,而绝对不应进入法律范围。
结论:
1. 这起案件对明确户外活动中的AA制还是非AA制起到了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户外活动第一是安全,第二是安全,第三还是安全!
择人。组织者应慎重选择队员,参加人应选择负责任有经验的领队。太可惜了....口水战没赶上......呜呜
下次,姐叫你
拉倒吧...你都忙乎什么呢...
中午也好好看了这个判决书以及网友写的经过
一个比较值得深思的问题
要好好研究一下了
原来出去玩风险还是蛮大的
以后的活动不敢轻易报名了
俺也算偶遇了,出了事还是偶遇见义勇为
2006年7月8日,包括梁华东在内的13名“驴友”,以AA制形式前往武鸣县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溯溪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导致“驴友”手手在山洪中遇难。手手的父母随后将“驴行”发帖人梁华东等人告上法庭,要求12名“驴友”共同承担352000余元的赔偿。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梁华东赔偿死者父母163540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48385元。梁华东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月13日下午3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七·九”驴友遇难事件上诉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1号法庭开庭审理。法庭上,事件“驴头”梁华东及其余11名当事人的代理人,以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等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面对上诉方庞大的律师团,被上诉方、事件遇难者手手的母亲及其两位代理人据理力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过漫长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晚8时15分,审判长对双方进行调解未成后,宣布休庭,决定经合议庭合议后再择日宣判。
争议焦点一:事件的组织者是谁?
经过调查,法庭将双方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三点,第一点就是上诉人之一、“驴头”梁华东是否是该次户外探险活动的组织者?
梁华东及其代理人认为,梁本人并不是该次活动的组织者,梁在某网站上发帖,只是将自己将于2006年7月8日到赵江露营的信息公开告知他人,相约有相同爱好者自费前往,并没有进行鼓励或召集;同时,如果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整个活动应该有一个具体的活动方案、计划,组织者的权利义务及财务收支情况预算等特征。但本次户外探险活动均没有这些组织特征,本次活动的“驴头”与“驴友”之间也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是一种平等的“驴友”出行关系,法庭不能轻率认定“驴头”就是活动的组织者。
被上诉方则认为,梁华东在某网站上所发“召集驴友到赵江露营”的帖子上,清楚地标明了出行时间、地点及收费标准,且出行费用均由梁统一收取,并由梁组织了两部车辆将“驴友”送至赵江等过程,都证明梁是事实上的组织者。
争议焦点二:上诉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雨季出行并在河谷中露营,团队中有人遇难,其他队员是否有过错,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是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
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认为,以AA制出游的“驴行”,“驴友”中有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即自担费用、自负风险等。由气象部门提供的证据表明,事发那两天,武鸣县只是小雨或阵雨天气,没有任何山洪暴发的预兆。当天出庭作证的另两组事发当晚也在赵江河谷露营的三位证人也证明,当天他们进入赵江河谷时,只遇到断断续续的小雨,河谷里的水非常少且十分清澈,并没有任何涨水迹象,气候情况还是比较好的。且“驴友”们都选择在高于河谷约2米处扎营,安全系数还是比较大的。“次日早上7时,天色已亮,我正从河谷中装水准备煮咖啡喝,谁知刚转身就听到其他队员喊洪水来了,而山洪霎时间就已淹过我的腰际!令人根本来不及有所反应!”一名证人在法庭上作证说。
上诉人提供的气象资料、现场照片和证人证言等种种证据说明,面对突如其来的山洪,包括“驴头”在内的“驴友”们是无法预知也无法抗拒的,且出事后驴友们也采取了许多措施对其他遇险“驴友”进行救助。所以,在这一事件中,其他“驴友”并无过错,手手的遇难是由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造成,属于意外事故,且手手是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溯溪等户外探险活动具有的高危性应该有足够认识,参加活动理应自行承担后果,其他“驴友”不应该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被上诉方则认为,活动组织者及其他队员没有预知到在河谷露营可能遇到的危险,没有分配人员值夜,以便在山洪到来前及时通知其他队友,山洪暴发后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救助遇险者,这是导致手手遇难的主要原因。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参加社会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上诉方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三:要求精神赔偿有无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中,一审被告被判决要支付原告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这7万元精神抚慰金从何而来,是否有法律依据?这成为了此次上诉案件中有争议的第三个焦点。
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原告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完全是一审中某些法官以感情代替理智推定得来,上诉人不应该承担这一经济责任。
被上诉方则认为,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依据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精神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且遇难者手手是一审两位原告生活中唯一的希望,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支付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合理的。
上诉人心声:希望得到法律的公正判决
用上诉人代理人之一的戴红斌律师的话说,由于本案作为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其意义及影响十分深远。
所以,当天能容纳120人的法庭旁听席上,坐满了包括一审原告家属、“驴友”及数家中央、自治区级新闻媒体记者,许多人自始至终聆听了庭审全过程。
一位从1965年就开始从事户外探险活动的老“驴头”在庭审结束后对记者说,他个人认为,虽然在这一事件中“驴头”有户外活动经验不足等缺陷,但从法律上说,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从道义上说,上诉人确实应该对遇难者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在谈到二审将有怎样的判决时,上诉人之一、“驴友”极地孤客平静地对记者说:我不在乎结果,只要求法律能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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